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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在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烧长香的通告

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,共建文明和谐平安洪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,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烧长香(以下简称“两禁”)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洪湖要闻政府新闻
洪湖要闻2026-02-19政府发布
关于在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烧长香的通告

正文内容

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,共建文明和谐平安洪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,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烧长香(以下简称“两禁”)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市域范围内全域实行“两禁”。在“两禁”区域内,未经许可,禁止任何单位、个人燃放和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烟花爆竹和烧长香。

二、本通告由洪湖市“两禁联席会议办公室”组织实施。市委宣传部、市应急管理局、市公安局、市生态环境局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市交通运输局、市民政局、市教育局、市城管执法局、市司法局、市邮政局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。

三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四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,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,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燃放,收缴烟花爆竹,对燃放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
五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通告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责任。监护人未履行职责,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,造成国家、集体、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,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六、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。对违反禁鞭、禁香规定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。对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线索,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,对举报非法储存、经营和运输烟花爆竹线索,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500元,对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元。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,根据其行为和后果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(举报电话:110)

七、本通告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,有效期3年。

洪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

和禁止烧长香联席会议办公室

2025年12月10日